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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视点 | 氢能政策法规知识问答系列之一
发布者:尹涌 武可 李国翔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发布时间:2021-07-29 点击次数:1879

大家好!

很高兴“氢能政策法规知识问答”跟大家见面了。我们将针对各界人士在氢能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在这里作政策法规介绍、分析。

欢迎关注氢能发展的朋友们持续关注我们!更希望可以通过与您的分享和交流,使您的疑问得以解决,并获得您的宝贵意见!


问: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

1. 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

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9) 》中提到,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

2. 各地方规定的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有所不同,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较多。

从公开途径查询到的现行的或征求意见的17个明确规定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管理部门的地方加氢站管理规定来看,有9个地方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4个地方将城市管理部门、1个地方将应急管理部门、1个地方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个地方将能源主管部门、1个地方将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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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一:17个地方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 / 牵头管理部门情况

3. 存在同省内不同城市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海南省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试行)》规定,海南省各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选定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内,潍坊市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由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济南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工作,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协调。

4. 各地方均要求相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加氢站建设审批、运营管理。

在国家未明确加氢站管理办法前,有的地方对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实施管理,有的地方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同时参照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参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各地方均设置了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加氢站审批、管理的机制。


小贴士

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各地方管理规定的差异性较大,参与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对于参与加氢站投资建设的各方来说,一定要提前熟悉掌握当地政策规定,才能顺利推进加氢站项目的实施。


关于加氢站的地方管理规定列举

1.《苏州市加氢站和氢燃料汽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发布

相关规定:加氢站、氢能燃料汽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审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氢能燃料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高压氢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公安机关负责高压氢气长管拖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及涉及到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燃料汽车加氢站、氢燃料汽车运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2.《贵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商务局为我市汽车加氢站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汽车加氢站发展专项规划,区(市)县及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选址、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3.《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经信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县经信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立项、规划、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4.《大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发布

相关规定: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加氢站的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加氢站的相关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模式,引导推进本地区加氢站领域安全稳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气象、交通运输、环保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各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部门职权下放实际情况,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5.《长治市加氢站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是加氢站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长治市的加氢站项目,组织协调全是加氢站事中事后项的监管工作。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加氢站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审批服务工作。《长治市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0年-2023年)》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同推进加氢站的建设审批工作。


6.《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资规、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7.《海南省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试行)》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市县开展加氢站建设审批工作。各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选定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加氢站建设审批工作。


企业在办理加氢站项目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市县政府选定的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区的加氢站项目和涉及公交线路规划的配套加氢站项目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8.《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管理办法前,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进行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行业安全管理。审批事项和流程按照加油站建设审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加氢站管理工作:(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办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许可;(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加氢站布点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办理规划用地审批;(三)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建筑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监督管理;(五)发改、工信、气象、人防、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的相关工作。


9.《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含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对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相关标准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汽车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加氢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管理及项目审批工作。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10. 白城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能源部门是加氢站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行业管理,统筹推动白城市加氢站项目建设。加氢站项目的审批由能源局牵头,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推进。


11. 《长春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本市汽车加氢站同时参照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加氢站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规自、工信、应急、消防、政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汽车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


12.《大同市加氢站审批和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是加氢站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同市的加氢站项目,组织协调全市加氢站事中事后事项的监管工作。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加氢站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市(县、区)各级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 理、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气象、人防、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对加氢站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加氢站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加氢站建设必须符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函〔2019〕39号)要求,由项目单位申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条件符合要求的,在市行政审批局同步办理立项核准(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加气站相关规定实施。


14.《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全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协调,负责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的对接落实工作。区发改、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财政、交通、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15.《乌海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2)》

2020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区住建局是加氢站项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统筹推动乌海市加氢站项目建设。


加氢站项目备案、改建、扩建工作由市、区能源局负责,工程报建由市、区住建局负责。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等部门参与协同推进。


16.《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17.《上海市汽车加氢站临时经营许可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发布

相关规定:在上海市设立汽车加氢站并开展汽车加氢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住建委申请并取得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十日前可向住建委申请延期。


18.《老河口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加氢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行业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加氢站的监督管理。


19.《关于做好潍坊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9年发布

相关规定: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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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尹涌

阳光时代高级顾问

公司与项目投融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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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武可

阳光时代

公司与项目投融资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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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国翔

阳光时代

ERE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