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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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章程

浙能联〔2020〕37号 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合会名称为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Provincial Ener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PEA。

第二条联合会是全省能源行业联合性社团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全省能源企业(包含在浙能源生产企业、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能源服务企业)及行业相关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法律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合会宗旨是: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我省能源安全,推进我省能源的科学发展。着力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好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的协调促进作用。着力促进能源企业诚信守法,发挥好协调企业之间关系、创造良好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着力发挥好在资源配置中的引领激励作用,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完善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联合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党组织。联合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会的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传达法规、政策相关内容,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能源企业和有关机构的合法权益,为建立新型政企关系服务;

(二)开展能源发展改革和运行状况调查,参与研究我省能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参与拟定地方性能源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为我省能源发展和改革、规划和政策制定等提供建议和依据,为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浙江制造及能源“双控”等发挥社团的特殊作用;

(三)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交流,开展我省能源行业与国际能源行业的交流与互动;

(四)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展会、考察、联谊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交流等服务,开展先进单位的评比和表彰;

(五)促进能源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能源人才成长服务,为能源企业特别是中小能源企业排忧解难。

(六)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能源知识,提高全民的科学用能意识。编辑出版能源刊物,建立专门网站,宣传能源领域的有关政策。

(七)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指导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促进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组建分会及产业联盟,为促进能源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装备等企业协同发展服务,实现技术、资金、市场等资源的有效融合,促进我省能源技术创新、能源产业创新、能源价值创新服务。

(九)承接政府部门委托或转移的能源管理职责等事项,做好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联合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能源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联合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负责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方案,经会长审定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按照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联合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接受党的领导。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联合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党组织负责人,由联合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联合会党组织的职责是保证各项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履行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凝聚联合会全体人员成长进步,推动能源事业发展,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推动履行社会责任,以党的建设带动联合会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联合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联合会党组织意见;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联合会按照党章规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联合会认真落实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职责,党组织负责人由联合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持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时传达贯彻各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督促党员自觉接受党纪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党组织参与联合会的管理与重大决策,领导联合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九条  联合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